一、案件概况与焦点
背景:专利号 ZL201920768950.7 的 “一种复合装饰板” 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谭某,无效宣告请求人梁某。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此案凸显了专利无效宣告中证据与事实认定的重要性。
焦点:当无效程序和侵权诉讼有相同证据,且侵权诉讼生效判决对证据技术事实有认定,无效程序有新证据时,能否作相反认定。
二、专利技术与证据分析
专利技术方案:复合装饰板由塑料薄膜层、原子灰层、实木夹板依次层叠。实木夹板有装饰槽,原子灰层底部浸入槽内,顶部与塑料薄膜层粘贴。
无效程序证据
证据 2(公证书):证据 2.1 是 2019 年 5 月 15 日微信朋友圈内容,包括文字(如创新专利技术、涂料水性灰盖住夹板毛刺等)和图片(多层实木吸塑相关)。合议组认可其可作评价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
证据 5(教科书):“十三五” 规划教材,公开日在专利申请日前,说明吸塑工艺是将 PVC 薄膜加热变软后真空吸附于装饰内材表面,常用于装饰板领域,可作公知常识证据。
三、生效判决与争议
生效判决内容:在侵权诉讼二审中,请求人用与无效程序证据 2 相同的公证书抗辩。专利权人认可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但质疑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二审法院确认公证书真实性,认为微信朋友圈展示商品未体现 “塑料薄膜”“原子灰层” 等特征,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
争议剖析:专利权人认为无效程序应遵循生效判决对证据 2.1 的认定,而请求人依据新证据有不同看法。
四、法规依据与最终认定
法规依据:依据《专利审查指南》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生效判决 “本院认为” 部分的技术事实认定虽是免证事实,但有相反证据可推翻时,无效审理程序不受其限,应客观、独立认定。
最终认定:无效程序中,证据 5 表明装饰板领域吸塑工艺与塑料薄膜关系,专利说明书也有相关记载,且专利权人认可证据 2.1 中 “吸塑” 与真空吸附塑料薄膜关联,故认定证据 2.1 公开了 “塑料薄膜层”。
五、既判力与生效裁判确认事实的区别
既判力:生效判决的既判力限于 “判决主文”,如专利侵权案中的侵权与否、责任承担等。当事人和法院后续诉讼受其约束。
生效裁判确认事实:“本院查明” 和 “本院认为” 部分的事实是生效司法裁判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但可被相反证据推翻,与既判力不同。
六、启示与意义
启示:本案是侵权诉讼在先、确权程序在后的案例,显示二者关系复杂。
意义:本案合议组依据法规,结合新证据和当庭调查,准确认定技术事实,体现了其在专利案件中的重要性,为类似案件处理提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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