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应对专利侵权诉讼与产品禁令的关键策略

2024-11-18

在面对专利侵权诉讼以及随之而来的产品禁令时,专利无效宣告往往是一种极为有效的应对手段。诺基亚与 OPPO 的专利纠纷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一、涉案双方情况


诺基亚技术有限公司持有专利 “用于高速下行链路分组接入的附加调制信息信令”,专利号为 ZL200780048958.6。而 OPPO 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则是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方。

二、纠纷事由


自 2021 年起,诺基亚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对 OPPO 公司发起专利侵权诉讼,并同时申请禁令,禁止 OPPO 产品销售。在此情况下,OPPO 发起对该专利的无效宣告。这种无效宣告对于专利侵权诉讼和禁令而言,堪称釜底抽薪之策。一旦专利被宣告无效,相应的诉讼和禁令也就失去了依据。

三、专利详细介绍

(一)背景


此专利涉及 3G 通信技术中的 HSD - PA 协议。特别是在用户设备(UE)和小区都支持 64QAM 的情况下,涉及将调制指示比特解释为 QPSK/xQAM 指示的方法(其中 xQAM 是指 16QAM 或 64QAM)。具体而言,是将当前调制指示比特解释为 QPSK/xQAM 调制指示。若指示为 QPSK,则按照 3GPP 发布的规范中当前定义的解释,对 HS - SCCH 部分 1 结构中的 7 个码信息比特进行解释;若指示为 xQAM,则对 HS - SCCH 部分 1 结构中的 7 个码信息比特进行解释,使得仅 6 个比特用于码信息,1 个比特用于 16QAM/64QAM 选择。

其中,前 7 个比特是信道化码集信息(7 bits,xccs,1,xccs,2,…,xccs,7),其作用是指示用户设备(UE)即将在 HS - DSCH 上传输给 UE 的用户数据中所使用的 15 种可能的 HS - DSCH 码道中的哪些码道,便于用户设备根据此信息确定正确的起始码道和码道数量,进而从这些码道中准确获取对应的用户数据。第 8 个比特是调制方式指示信息(1 bit,xms,1),用于指示 UE 下行链路用户数据的调制方式,以便 UE 选择对应的解调方式对接收到的用户数据进行解调。简单来说,用户设备首先获取基站通过 HS - SCCH 信道发送的位置信息(起始码道和码道数量)和获取数据的方式(对应的调制和解调方式),然后在相应的 HS - DSCH 位置(码道),使用对应的解调方式来获取基站发给自己的用户数据。被宣告无效的专利

(二)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一种方法,包括:当用户设备(UE)和服务小区两者都支持 64 正交幅度调制(64QAM)时,根据以下条件将调制指示比特解释为正交相移键控 / 正交幅度调制(QPSK/xQAM)指示:若指示的是正交相移键控(QPSK),则如在 3GPP 第 5 发布的规范中定义的当前解释那样,对高速共享控制信道(HS - SCCH)部分 1 结构中的 7 个信道化码集信息比特进行解释;若调制指示比特指示的是 xQAM,则对高速共享控制信道(HS - SCCH)部分 1 结构中的 7 个信道化码集信息比特进行解释,使得仅 6 个比特用于码集信息,而挪用 1 个比特以用于 16QAM/64QAM 选择。

(三)该专利优先权情况


该专利要求了优先权,其中优先权基础记载了本专利权利要求 1 的技术方案,并在随后的实施例部分记载了如何实现仅 6 个比特用于码集信息(其中,O 是起始码道数,P 是连续的码道数量)。

四、OPPO 公司的无效宣告理由

(一)策略打法


由于上述专利要求了优先权,OPPO 公司对本专利与优先权专利是否为同一主题提出质疑。因为若本申请全部权利要求不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OPPO 公司提供的另一使用证据,就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述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二)依据来源


根据《专利法》,行使优先权时需判断前后两项申请是否为相同主题。对于相同主题的判断标准,是判断在后申请中各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是否清楚地记载在在先申请的文件(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若在先申请文件只是笼统、含糊阐述,甚至仅有暗示,而要求优先权的申请增加了对相关技术特征的详细叙述,导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认为该技术方案不能从在先申请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出,则该在先申请不能作为在后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三)具体理由


  1. 根据优先权文件记载,O 的取值需为奇数,即 {1,3,5,7,9,11,13,15} 中的任意一个,而 P 的取值需满足 O + P - 1 小于或等于 15。由于 O 和 P 都是正整数,经等式右侧的除法运算后,结果可能出现小数。若等式右侧出现小数运算结果,则无法计算出对应的二进制数。例如:P = 5 或 11,O = 11 或 5。

  2. 依据优先权文件中关于 O 和 P 的公式计算可知,当 UE 接收到 6 位信道化码集信息比特为 “000111”“010110”“100101”“110100” 时,存在无法唯一确定参数 O 和 P 的问题。因此,专利复审和无效部通过分析优先权文件实施例中的公式,认为其无法实现通过仅 6 个比特来指示信道化码集。

  3. 综上所述,虽然权利要求 1 的技术方案与在先申请存在形式上对应的文字记载,但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在先申请文件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无法实现该技术方案,在先申请对于上述技术方案的记载属于笼统或者含糊的描述,实质上不满足《专利审查指南》有关 “清楚地记载” 的要求。所以,涉案专利不能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当本申请全部权利要求不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时,若存在另一对该技术的使用证据,则该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五、专利局决定


在涉案专利不能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的情况下,证据 1 构成现有技术,专利复审和无效部使用证据 1 评述了权利要求 1 - 10 的创造性,并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六、案件启示专利无效宣告


正如《孙子兵法》所云,在通信领域专利无效案法律情境中需明晰规则。优先权对专利有效性判断至关重要,本案中权利要求技术方案虽与在先申请有形式记载,但本领域人员依在先申请说明书内容无法实现该方案。通信领域涉通信标准专利技术常先申请后定标准,易致请求人提优先权核实问题。专利复审和无效部借此案告知,若申请人在优先权日未提足可实现技术方案内容并记载于优先权文件中则不享优先权,此审理思路体现优先权制度权利义务对等性,引导申请人完善相关内容,此乃 “先为不可胜,以待敌之可胜” 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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