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是指对已通过国家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进行质疑,对专利的授权是否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则》进行质疑,其过程中主要集中是质疑授权的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其中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其中又主要集中是质疑其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大意为: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技术内容在申请日以前提出过专利申请,并被公布。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专利无效宣告的发起人是当事人,而承办人通常是专利代理师。那么,对于专利无效宣告,专利代理师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技能,在承接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呢?至少应当具备如下技能:
1、专利检索能力
在专利申请时,撰写专利,也要求代理师具备专利检索能力,但撰写时对于专利的检索,其深度不及专利无效宣告时的专利检索与分析。撰写时检索不足,可以通过堆砌更多的技术方案到申请文件中,后期与专利审查员拉锯争论时,堆砌的某一个技术方案或者就能通过专利审查并获得授权。而无效宣告过程中,若检索的到专利技术与被无效专利技术方案差别过大,无效宣告的审查员基本不会同意无效结论。因此必须更全面地检索到相比较的现有技术方案。检全检准,则专利无效宣告就成功了一半。
2、专利无效宣告文件的起草。
实际上也就是指现有技术的结合,这要求专利师懂一定的行业领域内的技术。
专利检索到的现有技术方案,往往不可能是完全相同的,通常是分布在多个现有技术文件中,某个文件可能公开了技术思路,某个文件可能公开了其中一部分实现方案,另一个文件又公开了另一部分技术方案,多个现在文件交叉公开一些内容。因此,要将这些内容形成合理的组合,经表示这些现有技术方案公开了被无效的专利技术方案,这里需要文件的起草能力。